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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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箱:hslg@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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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qū)中心城龍福路5號榮超英隆大廈A座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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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壹
中國銀保監(jiān)會: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該這樣查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將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繼承人遺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賬戶密碼等情況,這個時候繼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這筆遺產呢?
銀保監(jiān)會會同司法部發(fā)布了解決方案如下:
銀保監(jiān)會官網發(fā)布了《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發(fā)布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開戶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等查詢業(yè)務,無需辦理公證機關出具的《存款查詢函》。
《通知》的出臺大大簡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余額的手續(xù),為辦理存款繼承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銀保監(jiān)會將進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免公證提取問題,在保證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
中國銀保監(jiān)會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銀保監(jiān)辦發(fā)[2019]107號
各銀保監(jiān)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yè)協(xié)會:
為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yōu)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簡化查詢已故親屬存款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yè)務。
查詢范圍包括存款余額、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自身發(fā)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的余額。
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后,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查詢余額。
對代銷且無法確定金額的第三方產品,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發(fā)通〔2013〕78號)執(zhí)行。通知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銀保監(jiān)會會同司法部解釋。
附件:存款查詢情況告知書(參考樣本)
2019年4月4日
(參考樣本)
XXX(查詢申請人):
根據(jù)您(你們)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關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個人存款余額、非存款類金融資產信息的查詢申請以及相關資料,經查詢,現(xiàn)將查詢情況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額情況
存款人姓名(戶名):
存款人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存款基本情況:
賬號/卡號 |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 截至查詢日余額 | 幣種 | 備注 |
二、可確定金額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余額:
□理財產品:
□其他:
(可另紙出具)
XXX金融機構(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1.本告知書僅適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對于存款余額,應告知查詢日可確定的金額;定期存款應當列明到期時間。
3.存款如處于凍結等權利受限狀態(tài)的,請在“備注”欄中注明。
4.對于理財、基金等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無法提供當日凈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凈值并向申請查詢人予以說明;無法提供凈值的,可告知資產購入價款并向申請查詢人予以說明。
非存款類金融資產難以確定金額的,應告知查詢申請人到相應機構辦理查詢
NO.2|貳
繼承、受遺贈的房子不收個稅!
根據(jù)《上海市不動產登記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申請轉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xié)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對繼承、受遺贈的相關材料、事實進行查驗、實地查看或者調查,全部繼承人、相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對當事人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xié)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個月。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做好政策銜接工作,現(xiàn)將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來源:住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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