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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ㄒ唬┯萌藛挝缓蛣趧诱叻戏?、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ǘ┯萌藛挝灰婪ㄖ贫ǖ母黜梽趧右?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ㄈ﹦趧诱咛峁┑膭趧邮怯萌藛挝粯I(yè)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ㄒ唬┕べY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ㄈ﹦趧诱咛顚懙挠萌藛挝徽泄ふ衅浮暗怯洷怼?、“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ㄋ模┛记谟涗洠?/span>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來源:人社部政務微信、工人日報、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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