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周小姐
手 機:181 2626 5366
電 話:0755-8975 0818
傳 真:0755-8975 0828
郵 箱:hslg@huashang.cn
網 址:m.jchem.cn
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qū)中心城龍福路5號榮超英隆大廈A座22樓
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周小姐
手 機:181 2626 5366
電 話:0755-8975 0818
傳 真:0755-8975 0828
郵 箱:hslg@huashang.cn
網 址:m.jchem.cn
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qū)中心城龍福路5號榮超英隆大廈A座22樓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屬于小眾案件,現實中該類糾紛相對而言數量較少,且部分在訴訟救濟之前就已經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畢竟,有情人還是終成眷屬!本文經搜集深圳市有關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通過分析歸納爭議焦點,研究總結法官思路。
該類糾紛基本上由男方提起,訴求為返還彩禮、彩禮性質的財產(車輛、房產、飾品等)或將財產作價返還,極少部分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爭議焦點則具多樣化,是原被告雙方的分歧所在,法官對爭議的處理則反應法官的思維方向及自由心證形成的過程,對以后辦理該類案件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
一、管轄的問題
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地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符合特殊條件時,由原告住所地管轄。
然而,還有更特殊的情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2015)深羅法民一初字第643號,以一筆彩禮的匯款地及收款地均在深圳市羅湖區(qū)為由,受理管轄了原被告雙方均為香港居民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并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其后,被告提出上訴稱,雙方為香港永久居民,且生活的地方、確定戀愛關系婚姻糾紛發(fā)生地地方均在香港,原審法院沒有管轄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民終字第2530號,認為深圳兩級法院均有管轄權,在本院認為中闡明:“涉案款項的轉賬發(fā)生在深圳市羅湖區(qū),即合同的履行地為深圳市羅湖區(q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兩級法院將一個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管轄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規(guī)則,不禁讓我詫異,是不是要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將婚約財產糾紛從婚姻家庭糾紛這一類別中剔除,轉而歸入合同糾紛這一類別!該判決極為值得探討。
二、彩禮的問題
1、彩禮的認定?;榧s財產糾紛是解除男女雙方訂立的婚約而產生財產的糾紛,當事人支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返還,重點在于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婚約關系,彩禮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在訴訟中需要原告舉證證實雙方存在婚約關系,理想狀態(tài)為:女方直接承認,說明雙方情比金堅,法院自然支持;男方轉賬時備注彩禮等用途的字樣或者有短信、錄音、錄像證實該彩禮的支付,法院一般認可。但是,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在雙方勞燕分飛時,雙方各執(zhí)一詞,男方主張存在婚約關系,要求返還彩禮;女方答辯雙方不存在婚約關系,轉賬的款項并非彩禮,而是借款或者贈與。面對這樣的“羅生門”事件,法院的審判就值得我們探討學習了。
本文挑選兩個富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法官思路。
①(2016)粵0305民初826號,被告答辯稱款項為借款,法院認為:被告主張相關款項系原告償還的借款,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向被告支付聘金,證據不足,但該款項相對于原告收入情況屬于較大數額的款項,且結合原告向被告轉賬款項前后,原告父親及其他親屬曾向原告匯款較大金額的事實,本院認定該款項符合彩禮聘金的特性。
②(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87號,原告主張雙方存在婚約關系,要求被告返還車輛購買出資款,被告答辯稱雙方不存在婚約關系,購車款是原告無償贈與行為,法院認為:原告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表明雙方有過婚約,并以結婚為目的購車,對原告該主張不予采信,且從雙方交往過程看,僅相識一個月原告即為被告支付購車首付款,整個戀愛過程大概有5個月,被告關于雙方僅為戀愛關系,不可能如此快結婚及訂有婚約,購車款是贈與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返還,實質系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現實中雙方還會約定如一方提出分手,彩禮全退或不退,該約定法院會如何處理呢?實踐中,一旦認定款項為彩禮,法院會要求返還,但具體數額會考慮雙方的交往時間及過錯等自由裁量。
三、精神損失賠償的問題
依據搜索的案例,既有起訴時男方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損失、名譽損失、青春損失費,也有女方反訴要求男方支付精神補償費用,似乎在雙方決定用法律武器維護權益時,就開啟了互撕模式。但是,法院對于精神損失賠償的處理非常統(tǒng)一——不予支持。
文:彭旭 實習律師